新竹縣政府文化局 受理提報街頭藝人演出公共展演空間申請須知

一、申請單位應為公共展演空間管理單位;為利申請單位後續之場地管理,申請單位申請前應先詳閱「新竹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 活動管理辦法」、「新竹縣街頭藝人藝文演出申請注意 事項」、「新竹縣街街頭藝人演出公共展演空間名冊曁一覽表」,並應依場地特性自行擬定場地管理規則;爾後 如有修改管理規則,請於公告實施時,一併副知新竹縣政府文化 局(以下簡稱本局)。
二、申請原則:

  1. 申請單位擬提供街頭藝人展演之場地,以不影響該場地及設 施之原定功能及周邊環境(如住宅區、學校、行人動線⋯等) 為優先。
  2. 應說明街頭藝人於該場地展演之效益(如街頭展演相容於場地 氛圍,可提升場地多元利用及藝術聚集功能⋯)及評估場地可吸引街頭藝人表演之優勢。

三、申請單位應填寫「新竹縣提報街頭藝人演出公共展演空間申請表」 並來函本局,俾利本局審核街頭藝人展演之適宜性;有需要,申請單位應協助安排本局進行場地現勘。
四、經本局審核通過及公告之場地:

  1. 公共展演空間管理單位得依「新竹縣街頭藝人藝文演出申請 注意事項」於街頭藝人展演時進行稽查。
  2. 應統計每月街頭藝人展演場次及每場次觀眾人數,於每年6月底前及12月底前提交本局統計數據。
  3. 管理單位如欲取消街頭藝人公共展演空間,應至少於20日發函向本局申請並告知原委,經本局備查後辦理。
新竹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辦法
新竹縣街頭藝人藝文演出申請注意事項
個資保密同意條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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