街頭藝人公開演出需先取得音樂授權

2024.02.24
  1. 街頭藝人於展演使用音樂,包括 : 樂器演奏、戲劇表演、影像配樂、現場演唱,背景音樂等,屬於公開場合演出音樂著作,需依法取得【街頭藝人公開演出授權】。
  2. 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,擅自以公開口述、公開播送、公開上映、公開演出、公開傳輸公開展示、改作、編輯、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。
  3. 相關授權管理團體如下,請依所需曲目特點逕洽,取得公開演出授權:

公開演出方式

集體管理團體網站及聯絡方式

授權曲目特點

指以演技、舞蹈、歌唱、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。

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(MUST)

網站:https://www.must.org.tw/
聯絡人:授權部 
電話:(02)2511-0869 
電傳:(02)2511-0759 

國內華語、日韓歐美歌曲等。

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(ACMA)網站:https://www.acma.org.tw/

電話:(02)2726-0289

電傳:(02)2726-0329

經典國台語老歌。

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(TMCA)

電話:(02)2773-9555
傳真:(02)2740-0606

近年國內台語歌曲。

 

4.智慧財產權相關資訊可參經濟部智慧財產權相關網頁,網址如下: https://topic.tipo.gov.tw/copyright-tw/cp-429-856177-51ee7-301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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